能源学院化学试剂使用管理制度
2022-10-15 发布:管理员 点击:224次
一、实验室内存放的化学试剂应有专人保管,分类存放,并定期检查使用及保管情况。
二、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保险柜内和有防盗门窗的房间或专用储存室内,由专人负责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储存室须设两名保管员,实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登记管理制度;库房保管员同时到场方可打开库房门。两名保管员必须同时进出库房,不得单独一人进库作业。
三、剧毒试剂应由专人保管,使用时,至少有两人共同称量,登记用量。放射性物品的领用、发放和保存必须按有关规定操作,严格执行放射性辐射的安全保护制度。
五、挥发性强的试剂必须在通风橱内取用。使用挥发性强的有机溶剂时,要注意避免阴火,决不可用明火加热。
六、易制毒化学品各使用单位不允许大量存放化学品,根据使用单位的需求量,按照一次审批分批送货、货结付款的原则,由供应商直接供货。
七、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需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 第4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16]42号)等规定,我校危险化学品《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实处)》的购买采取履行相关购买审批手续、统一采购的方式,严禁个人未经批准私自采购危险化学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八、配制试剂和标准溶液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配置完后应立即贴上标签,以免拿错用错,不得使用过期试剂。
九、所有存放化学试剂或化学品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标明化学品的名称、浓度、配制日期及配制人。实验室内的化学药品用后必需盖好,并应及时放回适当的位置。放置时要注意将标签向外,以方便识别。使用试剂柜后应锁好试剂柜并归还钥匙。
十、实验室内的贮存柜及冷藏柜必须定时检查,并将不适用的化学品安全弃置。食品及饮料不可贮存于冷藏柜、冰箱或放置化学品的地方。实验室内的贮存柜及冷藏柜、冰箱仅供存放实验室内仪器分析涉及的公用药品和试剂,禁止其他教师或学生存放非公用药品与试剂。贮存在冰箱内的化学品须以密封容器盛载,再置于防漏托盘上。致癌及剧毒物质须存放于装有双重防漏装置的容器内。易反应的化学药品、试剂严禁放在一起,至少使用遮挡材料隔离。
十一、实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前,指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楚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办法,整个实验过程,要加强巡视和指导,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易制毒化学品残留物清理工作,严禁学生把易制毒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和在实验过程中打闹嬉戏。
十二、使用化学品时请采用必要的安全设备,个人基本安全设备至少应包括实验服、护目镜以及安全手套。搬移化学品时,必须使用托盘或手推车辅助,以免容器爆裂引致化学品泄漏。
十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防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十四、少量的化学药品或试剂溢漏可利用实验室内处理溢漏的工具自行清理。任何化学品的溢漏事故均需第一时间汇报。如果大量溢漏且不受控制,人员受伤又或实验室环境受污染,除报告实验室管理员(82323625)和实验室主任(82322735)外,应立即通知学校保卫处(82321820)。
十五、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报告。各部门应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地大京发[2012] 80号)组织实施救援,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不得拖延、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