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订)
2021-09-29 发布:[能源学院] 点击:57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公费医疗改革精神及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我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为统一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保持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平稳过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学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及医疗费报销等日常工作由校医院负责。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范围
第三条 我校在编的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计划内招收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不含委托培养生、自费生)。计划内的博士后在规定在站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 公费医疗就诊办法
第四条 可就诊的医院
(一)校医院。
(二)校医院转诊到北医三院。
(三)离休人员可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内,根据需求就近选择两所,经市医保中心大学部批准注册后,前往就医。退休人员可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内,根据需求就近选择一所,经市医保中心大学部批准注册后,前往就医。
(四)患专科疾病,经校医院接诊医生转诊,可到下列医院就诊:
市肿瘤医院、医科院肿瘤医院(限肿瘤)
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限精神病)
地坛医院、佑安医院(限传染病)
阜外医院、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病)
北京胸科医院(限结核病、肺癌)
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烧伤外科)
北京市妇产医院(限妇科)
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
同仁医院(限眼科)
第五条 因病情危重,须立即抢救者可急呼999、120送入就近医保定点医院抢救。
第六条 出差或探亲在外地(限国内,不包括国外、港、澳、台地区)患急性疾病时,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凭外出证明、急诊证明、医院正式收据(盖当地税务章)处方和药品、各种检查治疗明细单到校医院报销。
第七条 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各种体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凡享受本校公费医疗的人员,在校医院就诊时,凭医疗证挂号、交费,无证者按自费人员处理。
第九条 凡使用他人病历就诊者,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当事人应做书面检查,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交校医院备案。自行为发现之日起,当事人3个月内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四章 公费医疗补贴办法
第十条 退休职工(不含医疗照顾人员,即老“102”人员)每人每月发放医疗费补贴50元。
第五章 公费医疗转诊规定
第十一条 转诊原则:
(一)在校内门诊三次以上不能确诊的。
(二)需要做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
(三)限于一级医院以上用药的。
(四)病危需要及时抢救的。
第十二条 在合同医院就诊必须先经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单。
第十三条 在校医院门诊、急诊开设时间之外的急诊患者,以及校外居住者、外地出差者可凭急诊证明报销。
第六章 公费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
第十四条 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
(一)医疗照顾人员(老“102”人员)、离休人员发生的公费医疗费用个人不负担(自费和自负部分除外)。
(二)新“102”人员在校内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
(三)退休人员及在职50岁以上(含50岁)人员:
1、在校医院看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
2、经批准转到合同医院、专科医院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5%。
3、在非合同医院的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5%。
4、在就近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仅适用于退休人员)。
5、退休人员门诊医药费年累计(包括校内外)超过60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10%。
(四)在职49岁以下(含49岁)人员:
1、在校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
2、经批准转入合同医院、专科医院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30%。
3、在非合同医院的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30%。
(五)计划内招收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
1、在校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
2、经批准转入合同医院、专科医院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
3、在非合同医院的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
4、寒暑假期间,因急病在当地医疗机构就诊者,报销时必须持急诊证明、病历、处方和加盖急诊章的收据(只限一个医保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金额不得超过15元。住院应及时与校医院及所在单位联系。
5、因病休学半年以内,医疗费报销不得超过50元,一年以内不得超过100元。休学前应到校医院保健科办理有关医疗事宜。
6、参加社会实践、野外实习及军训,因急诊需在就近医院就医的患者,经随队医生转诊到一家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回校后凭转诊单、所在单位证明、急诊诊断证明书、用药处方和加盖急诊章的收据到校医院报销。
(六)经批准到上级医院就诊,医疗费用中的检查费用年度累计300元以下(含300元)按药费比例报销;年度累计支出300元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及在职50岁以上(含50岁)人员个人负担30%,在职49岁以下(包括49岁)人员个人负担35%。
(七)除医疗照顾人员(老“102”)和离休人员外,公伤、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退休人员或在职人员患癌症、疑难病症、重症精神病,在校内、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
(九)医疗费报销时,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等各种费用都必须有明细单,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
(一)医疗照顾人员(老“102”)、离休人员住院发生的公费医疗费用个人不负担(自费和自负部分除外)。
(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支出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个人负担5%,1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负担3%。
(三)在职人员医疗费用支出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个人负担10%,1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负担6%。
(四)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医疗费用支出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个人负担5%,3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负担2%。
第十六条 急诊留观且收住入院的病人,其住院前7天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必须有留观费,日期连日)。
第十七条 肿瘤病人门诊放化疗的医药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和住院比例相同;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含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6%,退休人员、学生个人负担3%。
第十八条 对于做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患者按北京市医保中心有关规定报销。
第七章 住院押金的支付
第十九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医疗照顾人员除外)因病住院治疗时,可自行用现金支付住院押金,也可凭盖有医院公章的住院通知书到校医院办理借支票手续,同时交借款的10%(离休人员交借款的5%)作为押金,住院费用中自费比例较高和需要特殊材料的患者需交借款的50%作为押金。借款一次超过3万元(含3万元)者,须填写大额借款单并通过学校相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07〕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我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